2014年6月9日,我还是一个21岁的大三学生,第一次实习就是在央视的艺术人生节目组,在那个化妆室被朱军性骚扰的时候,我出于对性的耻辱,没能立刻反抗呼救,因为了解朱军的权力地位,也不敢让进入化妆室的工作人员知道我的遭遇,我相信这也是在高校、职场遭遇性骚扰的女性的普遍境遇。唯一的例外,反而是我遇到了愿意帮助的大学老师,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就在老师、室友、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无论是现实数据还是生活经验都告诉我们,在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后能够选择及时报警的女性,是少数。

在2014年报警的时候,警察告诉我的父母,因为朱军的社会地位,我应该放弃报警,在2020年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法院告诉我卷宗里的监控录像、笔录都无法调取,在2021年的判决书里,法院说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今天是本案的二审开庭,也可能是我的最后一次开庭,我已经在法庭上反复陈述过事实,这一次,我想向法院提问:一个在封闭空间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她没能预料到性骚扰的发生,没有录音录像,没有和对方反抗扭打,那她要怎么证明自己是否遭遇过性骚扰?她是否只能忍受这一切,假装这一切没有发生?

四年前,当我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救济的时候,公安机关的反应不是第一时间询问被指控的施害人,而是在报警第三天前往武汉找我父母要我父母劝我放弃,直到第七天才去央视找朱军做了一份最简单的笔录。四年后,在我上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时候,法院不允许我以性骚扰为案由起诉、拒绝传唤朱军本人到庭、在带我进入化妆室的朱军方证人与进入过化妆室的朱军方证人都被证实撒谎的情况下,拒绝询问他们为什么要撒谎、法院告诉我我父母的证人证词、走廊录像、我的连衣裙、微单里我和朱军的合影都不可调取,我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请问法院,我可以提供怎样的证据?我没预料到自己会被性骚扰,没提前录音录像,我不敢在央视大楼里反抗朱军,没立刻呼救;我在报警后再也不能回到央视,不敢也没有渠道找朱军质问,我调取不了央视大楼的监控录像,我做不了自己和朱军的DNA比对,21岁第一次报警的我不知道原来还可以索取立案通知书或物证收取单。

我想要问朱军的证人为什么要撒谎、朱军为什么连当天在化妆间的着装都不敢承认、我想问当年办案的警察为什么要前往武汉找我的父母,为什么迟到了七天才去询问朱军。而我虽然坚持每次都来到法庭,可我见不到他们,问不出问题,我无法自证自己的诚实,自证自己的痛苦。老师笔录里我的哭声、室友笔录里我事发当晚的泪水,就好像水蒸气一样消失不见。 21岁的我选择报警,25岁的我选择起诉,都是在向司法部门寻求救济,并相信作为一个公民我理应获得公平,我相信公安应该第一时间作出调查,应该妥善保管证据、依照法律给报案人回复,我相信法院至少应该意识到职场性骚扰的复杂性,意识到我与朱军与公安与央视存在的权利地位的不平等,尽可能调取证据,至少对封闭空间的被指控人进行问询。我想法院至少不应该像一审这样,听完双方的陈述,回绝调查的请求,就立刻做出判决。 今天的我已经29岁,第三次走进法厅等待法律的判决,但可能我依然等不来真正的调查,只能后悔当年我为什么没有预料到自己会被性骚扰,提前携带录音笔与针孔摄像头,毕竟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让法院信服。但无论结果如何,我还是想在法庭里说出我想说的话,相信这番话会被法官听到,这不会没有意义。

我想说的是司法系统并不是天然具有权威,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就等于真相,当我们作为公民向法律寻求救济的同时,也是受害者出于信任将审判自己身体、自己记忆的权利交给了法庭上的陌生人,这份信任并不凭空而来,每一个手握权力的人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来挣得这份信任,权力理应让弱者得到帮助,否则就不足为正义。

失败的结果固然使人痛苦,但需要接受审问的并不仅仅是我,法律不由法条、文书、法官组成,法律由程序的正义、求真的探寻构成,法律的真意是否存在,取决于每个身处其中的人是否抱有对公平与道德的信仰,每一个来此求助的弱者能否保持尊严,法律在人心的细微之处,真正的危机并不是事实的缺席,而是此刻的我们是否对人性心有疑虑。

即使面对失败的判决,我依然希望将这样一个疑问留给法庭:是否发生在封闭空间的性骚扰,只要对方全盘否认,只要没有全程录像,受害的女性就只能沉默以对,而无法在司法上求得正义?我讲出了我事发时的恐惧与慌张,讲出了我事后的弱势与无力,并相信这样的情境绝非少数,而是女性的普遍困境。此案或许存在特殊的力量,让我无法得到司法应有的帮助,但我依然相信可以通过这样的讲述,当法厅的所有人得知女性的困境,至少承认当性骚扰发生时,公权力应有调查来求索事实真相。我希望下一个来到这个法厅的当事人会得到更多理解,我相信此刻的陈述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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